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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250/2023-100272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3-11-23
生效日期:    2023-10-31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类行政裁量权基准(一)》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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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类行政裁量权基准(一)》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及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制定了《南京市科技局行政处罚类行政裁量基准(一)》(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以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制定处罚罚款裁量幅度的表述,并对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况分别规范性表述。

(二)主要内容。对《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设立《裁量基准》,包括权力编码、权力事项、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裁量权基准等内容。重点是对裁量权基准设定:

1.对“可以对当事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幅度分“二千元以上四千元”、“四千元以上六千元”、“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三档进行设定。

“二千元以上四千元”档:通过伪造合同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以二千元(含本数)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千元以上六千元”档:通过伪造合同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且管理单位采取措施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四千元(含本数)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六千元以上一万元”档:通过伪造合同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管理单位采取措施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使用登记证明造成危害后果的。

2.对“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处罚”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减轻处罚”情形: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通过伪造合同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予以撤销登记证明,并减轻罚款处罚;

“从轻处罚”情形:通过伪造合同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予以撤销登记证明;

“不予处罚”情形:通过伪造合同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在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前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当事人初次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处罚。

三、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科技成果处     何方   (025)68786254

成果转化中心   郑真   (025)83366903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类行政裁量权基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