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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公示
责任编辑: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5-01-09 11:12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南京市科技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公示(行政处罚类)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权力

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1

对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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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第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的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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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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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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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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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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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公示(行政许可类)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权力

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一、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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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