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证件办理常见问题(2025版)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在南京市是由什么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答:我市外国人来华许可制度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实施,市外国专家局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南京市属用人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业务申请,业务受理点设在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314、A315窗口,咨询电话:68505314、68505315。
驻宁省(部)属用人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业务申请,业务受理点设在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中心C区RC04窗口,咨询电话:83666281。
江北新区(含自贸区南京片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向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业务申请,业务受理点设在江北新区滨江大道292号3楼国际人才服务中心B17、B22窗口,咨询电话:83146818。
江宁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由江宁区科技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受理点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杨家圩路2号市民中心三楼F01窗口,咨询电话:87180602)。
江宁开发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由江宁开发区科技人才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受理点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C1栋1层,咨询电话:52110731)。
2、南京市属单位要合法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履行什么流程?
答:南京市属单位要合法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履行如下流程:
(1)用人单位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12333.gov.cn/)选择“法人用户”,按页面提示要求提交有关信息及资料。平台审核通过后,选择“用人单位服务”--“人才人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后选择“完善用户资料”,按页面提示要求提交有关信息及资料。系统审核通过后,带好账号注册时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前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314、A315窗口)进行实名制登记(江北新区(含自贸区南京片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前往江北新区受理点办理);
(2)用人单位向南京市科技局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3)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其他所需材料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工作签证;
(4)外国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后,通过扫描《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上的二维码信息,注册并领取加载工作许可信息的电子社保卡;
(5)外国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后30日内,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办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
3、用人单位要为拟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应提交哪些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该表通过申请系统在线打印,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2)工作资历证明。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留有证明人(或联系人)联系方式。
其中,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 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3)申请人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在国外取得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应经中国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 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如:外国企业驻宁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外资银行的行长、外国医师、外籍飞行员等)。
其中,符合《 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 外国高端人才(A 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 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 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 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4)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申请人出具的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接受外交(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不再认证。
不接受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5)体检证明。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南京地区境外人员健康体检机构为江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地址:创智路39号)。
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提供中文合同,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
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
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8)如有随行家属,则应提供随行家属如下证明材料。
• 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 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
• 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备注:以上所有非中文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纸质材料原件和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外国申请人国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用人单位要为拟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延期业务,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该表通过申请系统在线打印,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护照,包括信息页、签证页、最近一次入境验讫章页或有效居留许可信息页。
(3)聘用合同。
5、外国人持有的工作许可内容信息发生变更,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变更业务,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该表通过申请系统在线打印,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2)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备注: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
6、外国人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注销业务,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该表通过申请系统在线打印,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2)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其中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
备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注销工作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