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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250/2024-07594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1-11-30
生效日期:    2021-11-30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信用管理办法
文  号:    宁科规〔2021〕1号 关 键 词:    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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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信用管理办法

宁科规〔20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和《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资金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承担(申请、获得)单位、承担(申请、获得)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受市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二章  信用管理与信用信息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资金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激活科技创新积极性和尽职免责、保护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并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贯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奖励资金发放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中期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信息是指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承担、获得)单位、申请(承担、获得)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等行为的信用情况。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和记录,并按照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和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事项和要求,定期将汇总的信用信息归集、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省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信用记录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信息,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包括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计划项目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等。

第十条  良好信用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资金过程中,遵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恪守科研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等守信行为。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资金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

(四)违反告知承诺等承诺事项;

(五)提供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绩效数据;

(六)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获得市科技奖励资金;

(七)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

(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等;

(九)违反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违反科研伦理、违反职业道德;

(十)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根据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一)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予以结题处理的;

(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项目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

(六)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为良好信用行为,且如期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立项、组织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对相关主体予以优先。

第十四条  对不良信用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项目承担(申请)单位、奖励资金获得单位。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暂停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财政性资金拨款、终止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并追回已拨付财政性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二)项目承担(申请)人员、奖励资金获得人员。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申请、获得)资格、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担或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资格、追回奖励资金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三)咨询评审专家。采取诫勉谈话、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四)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服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3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拨付管理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追究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资格,具体年限与被处理项目管理机构保持一致。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给予有关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在其单位内部或相关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相关数据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提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指南(含申报通知)、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与国家、江苏省有关政策法规等。

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在组织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评估过程中,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签署信用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信用审查制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前,应函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省科技经费监管机构,审查申报单位或奖励单位的信用状况,出具信用审查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应将信用审查报告作为项目立项和奖励资金发放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正式下达处理决定书前,市科技局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有关责任主体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有关责任主体提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程序书面提出申诉和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市科技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反馈复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信用修复制度。 有关责任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处理决定到期前一个月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失信行为信息移除记录清单,中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所涉事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科技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11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731日。原《南京市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科〔2017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信用记录事项清单

      2.信用承诺书模板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